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68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8-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