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12民初7127号之一
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W8HGA1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兵,***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7439326779。
法定代表人:***,职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淮安科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