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吴金祥、宝应县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宝应县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09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宝民初字第297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宝应县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福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应县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75元,减半收取228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万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