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财保90号
申请人: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62738979C,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众兴西路南侧运河四桥西(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43936117J,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九园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士文。
申请人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邮市支行(账号:32×××38)3000000元存款。申请人泗阳华益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投保的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邮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高邮市支行(账号:32×××38)3000000元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娅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素云
书 记 员 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