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伟低压电器厂与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19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丹民监字第0001号
原审原告上海科伟低压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成都北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黄崇园,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北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上海科伟低压电器厂与原审被告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丹商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2)丹商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继跃
审判员 张建红
审判员 史为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