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民初948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纪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荣,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源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召鹏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