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1030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长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321123。
诉讼代表人:杨理科,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景龙,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联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68712G。
法定代表人:陆怡。
被告:陆志锋,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陆怡,男,196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第三人: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46XJ。
法定代表人:邵永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宜兴民惠肉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昌兴生态农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陆志锋、陆怡、第三人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