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恢1446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洑溪河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31146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沪中路383号交易中心厅1365室,组织机构代码72418071-3。 法定代表人:**年。 被执行人: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解放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546X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年,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5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科创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青公司)、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都公司)、**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2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科创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869957.2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二、江苏陶都拆房工程有限公司、**年、***、***、***、***对无锡市宜青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336元,减半收取25168元,***公司、陶都公司、**年、***、***、***、***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3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科创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282执1369号,在首次执行中,未能执行到位款项。2022年10月27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科创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21日,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宜青公司、陶都公司、**年、***、***、***、***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开户、保险等财产信息。 2、**被执行人**年有位于宜兴市××街道××村××#××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A××8,4××4),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3、**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路××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4、**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路××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4)第4××0号],该房屋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该房屋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5、**被执行人***、***(共有人***、无锡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有位于宜兴市××街道××大厦××号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2)第4××7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6、**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路××号××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2)第4××7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该房屋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7、**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路××号××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12)第4××8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该房屋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8、**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巷××号××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宜国用(2007)第1××4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该房屋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9、**被执行人***有位于宜兴市××街道××路××号××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该房屋由本院另案首次查封,该房屋已在案外人处设定抵押优先权,暂无法处理,本案已在首次执行中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10、**被执行人**年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BU××**),**被执行人***有别克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BT××**),**被执行人***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苏BZ××**),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因被执行人宜青公司、陶都公司、**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2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表示听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约谈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2民初10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