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执1643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宁,该××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唐晓明,该××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执行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将被执行人江苏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沈代银
执行员  王士虎
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晶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