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盱执字第3099号
申请执行人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48943-1。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迎春大道与金桂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盱眙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82545-X。住所地:盱眙县五墩西路25号(1-42)。
法定代表人林雪霞,该公司董事长。
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盱眙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盱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盱眙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清收取原告盱眙金诚彩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金37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案件受理费6925元,减半收取3462元,由被告盱眙天宝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盱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孙智勇
执行员  程益文
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