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民终3381号
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煌星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星公司)、被上诉人南京长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公司)、被上诉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建集团)、被上诉人宿迁市振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苏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民初8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汇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百汇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75元,减半收取27187.5元,由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芳远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徐金鸽
书记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