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街道东方路一号兴港科技创业园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9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顺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街道横山路以东、银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王瑀,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孚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同意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66元,由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上诉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 涛
审判员 张玉宽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