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异14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一号兴港科技创业园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乾毓,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永燕,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磊,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尹晓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沙土集佳美路佳美集团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凤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8GRT3G。
被申请人:赵培强。
被申请人:徐燕丽。
被申请人:张广安。
被申请人:霍樱蕊。
被申请人:牛泽旭(主体不详)。
被申请人:尹晓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请求追加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培强、徐燕丽、张广安、霍樱蕊、牛泽旭、尹晓博为(2020)鲁17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案,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报告财产令也置之不理。经查,被执行人股东存在欠缴注册资本的事实:赵培强欠缴10240万元,徐燕丽欠缴32000万元,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缴65280万元,张广安欠缴10240万元,霍樱蕊欠缴10240万元,尹晓博欠缴12800万元,牛泽旭欠缴307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鲁17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桩基工程款1682720元及利息(以168272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至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44元,减半收取元10422元,由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2021年7月30日征求审判部门意见,明确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数额。我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0)鲁1702民初第4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补正:(2020)鲁17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十页判决内容第二项补正为被告菏泽诚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拖欠被告山东中建蓝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欠桩基工程款1682720元)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无法向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培强、徐燕丽、张广安、霍樱蕊、牛泽旭、尹晓博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且申请人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培强、徐燕丽、张广安、霍樱蕊、牛泽旭、尹晓博为被执行人,没有提供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有效证据加以证实,其申请不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中建蓝图(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赵培强、徐燕丽、张广安、霍樱蕊、牛泽旭、尹晓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贾艳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