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02民初10056号 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一号兴港科技创业园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沙土集佳美路佳美集团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