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02民初10056号
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一号兴港科技创业园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沙土集佳美路佳美集团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江苏百汇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