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顺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顺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3269号
申请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顺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于2019年11月20日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顺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并提供其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与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顺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的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