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3269号之一
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顺通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630元,减半收取68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15元,由原告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