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3民初575号
原告:方*,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男,生于1979年6月15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女,生于1971年3月13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方*与被告***、***、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8年2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由方*负担。
审判员*清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