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方乔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忠法民初字第01805-2号
原告方*,男,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忠县。
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15日,汉族,住忠县。
被告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人民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63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已减半收取1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200元,由原告方*负担。
审判员杨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易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