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3-12-17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