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3-12-17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9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令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金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润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春晓

代理审判员黄成

代理审判员黄娅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先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