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浦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兆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街道人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咏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马可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高新开发区丽景路20号南京软件园1楼。
法定代表人燕勇,总经理。
南京兆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兆景公司)与南京马可尼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马可尼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3)浦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马可尼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兆景公司工程款2071480.20元、违约金383741.70元;兆景公司对马可尼公司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景路20号南京软件园1楼机房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受理费13861元由兆景公司负担832元,由马可尼公司负担13029元。因被执行人马可尼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兆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可尼公司在南京市高新区丽景路20号软件研发楼2号的部分设备;另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可尼公司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46.825万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兆景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浦商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虹
审判员 吕春贵
审判员 吴明龙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如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