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兆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铭伟斯电气有限公司与南京兆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26号

原告:***伟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羊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被告:南京兆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马集镇街道人民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咏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伟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兆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伟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伟斯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伟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春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剑娣

书 记 员 马鑫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