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

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1215号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凌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蔡来喜,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3)泰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15426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54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元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1月22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0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20)苏1283破42号民事裁定:宣告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兴市华海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泰商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