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

方勇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692号
原告:方勇,男,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男,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
被告:严和春,男,321085198110109038,住靖江市。
被告: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陵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凌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与被告***、***、***、泰兴市新源电气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第二页)审判员凌达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