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7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工业路1390号4幢308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月旦社区15组。
法定代表人:张彬。
原告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2023)沪0120民初97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14,527.88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海典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金华、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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