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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某某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白**月旦社区1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413218569。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顺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桥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06727667P。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申报财产。 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顺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登记信息,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金额2309091元及利息,未到位金额2309091元及利息。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