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

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被执行人:丁正祥,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徐顺湘,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与丁正祥、徐顺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所有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6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