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421号
申请执行人:宋志春,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宋志春与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108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95816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