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破申189号
申请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成。
被申请人: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吴丰路37号二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晓琼。
申请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7日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公司注册资本为2358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为周星明(持股比例73.12%)、陈乐弟(持股比例26.88%)。
本院作出(2022)浙03执627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认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132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还款责任。在执行中查明,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执行。鉴于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决定对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因此,本院依法对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具有管辖权。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申请人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对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依法取得,其申请人主体适格。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经法院执行程序,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故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亦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综上,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对浙江宸晟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潘陈**
审判员叶**
审判员何士锋
二○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福权
代书记员张子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