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1662号之二
原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
委托代理人:***、还传亮,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金花北路43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40元,由原告扬州金源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