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5349号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红太阳工业原料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4MA1QP6JW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程,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鸿意地产大厦******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42352742X。
法定代表人:周运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与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爱琴地板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薛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邱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