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鼓民初字第7678号
原告张飞,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晋林,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6号国药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周运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伟华,女,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张飞与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贲小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晋林,被告驰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运征、委托代理人于伟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飞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关系。2009年11月10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万元信誉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后被告交给原告装饰工程做。被告先后交给原告两笔业务后,双方再无其他业务往来,但被告不肯归还信誉保证金。原告向被告主张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驰翔公司辩称,被告收取原告信誉保证金属实,但原告与被告尚有部分账目未结清,待原告结账后被告同意向原告退还信誉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0日,原告张飞向被告驰翔公司交款2万元,事由为“信誉保证金”。此后,原、被告分别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15日、2010年1月18日签订装饰承包合同,被告分别将江苏中讯成达科技办公楼装饰工程、江苏希地环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南京永银钱币收藏品有限公司办公楼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此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2015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驰翔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4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飞支付承包工程余款等。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收据;被告提交的承包合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为从被告处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向被告交付2万元信誉保证金,但自2010年后被告已无装饰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承接,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万元信誉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之间尚有账目未结清故暂不予退还,但双方并未约定信誉保证金需待账目结清后方能退还,且其已就未结算账目另案起诉,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飞返还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驰翔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向原告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贲小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范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