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人和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2执异8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6号国药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周运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天人和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红花村136号苏尧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6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第三人***,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受理的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翔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天人和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和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驰翔公司以天人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天人和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驰翔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天人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3)玄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人和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驰翔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天人和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故申请追加天人和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天人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驰翔公司诉天人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3)玄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天人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驰翔公司支付工程款503684.12元、公证费4241元,合计507925.12元;二、驳回驰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80元,驰翔公司负担1318元,天人和公司负担8962元。因天人和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驰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玄执字第1482号。
另查明,被执行人天人和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设立,法定代表人***,股东为***、***,注册资金500万元,***、***分别认缴255万元、245万元,2011年10月25日,天人和公司在江苏银行溧水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账号为:31×××80)收到上述款项,同日江苏苏鹏会计事务所出具了鹏会验字(2014)V005号验资报告,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天人和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另,本院查询了天人和公司江苏银行账户(账号为:31×××80)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10月25日***、***分别缴存注册资本255万元、245万元至上述账户。次日,其中490万元以还款名义转出,同年10月28又以转账名义转出99950元,同年12月15日上述账户内的余额为零元。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天人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注册资金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经济基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天人和公司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1年10月25日***、***分别按各认缴的数额向天人和公司账户缴纳注册资本,之后四日内上述钱款分别以还款、转账等名义转出,根据《最高人日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系抽逃出资。现在天人和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天人和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对江苏天人和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欠南京驰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分别在255万元、245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本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长王慎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