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常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贾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6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陈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长军,男,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华,女,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男,201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理人:**,系贾某之母。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迎春,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常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金惠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坚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标,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建达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秦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3号楼3楼。
负责人:张小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贾长军、张青华、**、贾某、胡迎春、无锡市常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建达铜业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1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00.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 艳
审 判 员  龙孝云
审 判 员  李梅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原 凯
书 记 员  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