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苏0612执保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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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你与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百花支行的银行账户3206020191010000010438,已(实际)冻结0.00元;(2)工行江苏省南通中南世纪城支行的银行账户11×××66,已(实际)控制120.32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4日。
2、于2020年8月2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刘桥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06243001201000017197,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8月26日至2021年8月26日。
3、后续采取的保全措施再另行通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