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943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凤仙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顾美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4元,减半收取计3387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