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9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梁得红,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东台镇李舍居委会五组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凤仙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顾美琴,该公司董事长。
梁得红与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943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22年3月4日,梁得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得红的解除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