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永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6686号
原告:江苏永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9371866886X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通江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林,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汤桂鑫,江苏法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40685826N,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凤仙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顾美琴。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4754220H,住所地常州市局前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李瑶虹。
原告江苏永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常州供电分公司(电力常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永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新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454444.24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电力常州公司在欠付新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新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9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新源公司承接电力常州公司的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框架项目。新源公司将项目整体拆分后分包给常州市天宏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宏公司)及原告,由新源公司与原告签订电力通信运维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事宜,工程地点为常州地区,最终结算服务费用按新源公司审定金额的78%确定。新源公司与天宏公司签订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框架合同,约定由天宏公司承包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框架项目,工程地点为常州,工程造价在原合同结算审定金额的基础上新源公司收取22%管理费用,中标服务费由天宏公司承担,其余为天宏公司所得。工程竣工后,新源公司与电力常州公司进行审定结算,确认电力常州公司应付新源公司工程价款4428774.69元,按合同约定新源公司应付原告1685319.78元,应付天宏公司1769124.46元。2021年9月29日,天宏公司将其对新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并通知新源公司,故新源公司应付原告工程款3454444.24元。电力常州公司系法人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新源公司系承接电力常州公司国网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工程项目,电力常州公司未付清新源公司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本案中,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为其与新源公司签订的《电力通信运维服务合同》以及天宏公司与新源公司签订的《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分包合同》。其中《电力通信运维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履行地点为常州地区;《国网江苏常州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分包合同》约定内容为国网江苏2020年通信线路运维框架项目,履行地点为常州,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甲方即新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该两份合同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且履行地点不明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约定管辖地、合同相对方所在地,即新源公司住所地,也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储 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为可
书 记 员  林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