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民终45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人:顾美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军荣,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沙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人:丁松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凤仙**)。
法人代表人:戴金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佘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男,该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女,该银行员工。
原审被告:顾美琴,女,1969年10月1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戴军荣,男,1968年12月1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丁松峰,男,1969年12月12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戴云霞,女,1970年4月2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戴金鑫,男,1989年12月10日生,住南通市。
上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顾美琴、戴军荣、丁松峰、戴云霞、戴金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21)苏0602民初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新源公司、金能公司、拓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源公司、金能公司、拓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1元,减半收取5025.5元,由上诉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南通拓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春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牟森琳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