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8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阜执字第0576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农民。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城民初字第03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孟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