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8**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30682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彦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