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恢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借款及利息(按约定月利息2%计算,利息自201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已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彦宏
审判员  李民杰
审判员  曹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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