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被执行人山西省飞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飞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飞达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2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晋0802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鱼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宗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