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2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张亚平,女,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桂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06898199,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亚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阜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二、本院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已被其本院冻结,冻结期限为2022年9月12日,但其账户内无资金可供扣划;被执行人***、张亚平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大街林海国际饭店底层休闲浴城、康宁公寓2幢201、301室,胜利路外贸公司北楼202室不动产及***名下位于阜宁县阜城大街林海国际饭店第一层(通道)、阜城大街林海国际饭店底层面西26-31门市本院均予以查封,设立到期为2025年2月13日,但系轮候查封无权处置;被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医院名下位于盐城市××湖新区新丰村××、××、××组不动产,本院已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10月19日,但该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
三、本院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告知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2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倪常春审判员唐将军
审 判 员 韩   春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宽书记 员龚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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