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吴明才,男,195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顾琴,女,195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阜宁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06898199,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54076474J,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西湖苑2号楼1单元2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吴明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明才、顾琴、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盐民初字第00223号],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吴明才、顾琴、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才、顾琴、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575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