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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汇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炎***南侧上水科技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海,男,该公司监事。 原审第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禾中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5元,减半收取379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刘玉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