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23民初2697号
原告毛仁桂。
被告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虎。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
被告仇春川。
被告王庆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仁桂与被告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仇春川、王庆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仁桂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仇春川、王庆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仁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毛仁桂负担。
审判员 卢 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