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仁桂与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5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2063号
原告毛仁桂。
被告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云。
被告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鹏。
被告仇春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仁桂与被告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仇春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仁桂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应县先行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河南蓝天防腐安装有限公司、仇春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仁桂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