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民终5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运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沭阳县。
原审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沭阳县杭州西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解剑铭,该站站长。
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苏省沭阳县公路管理站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2民初17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282元,由上诉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畅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