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22民初5051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申请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运河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994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3994元。
案件申请费124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葛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