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512民初691号之二
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南山湾产业园区B01单元北侧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323162104XT。
法定代表人:吴泽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文,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广东子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运河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40694183W。
法定代表人:孙明。
被告:***,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东升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7.04元,由原告广东三凌塑料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俊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泽婵
书 记 员 黄丽霖